刘伟涉黑案牵出吕宗大强奸幼女案
将富龙一层层牵出,颇费一番周折,而且每一个都是重大案件。
2004年,辽宁省辽阳市“405”刘伟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刘伟,绰号“铁子”,男,1962年4月生人,原系辽阳嘉鹏皮革责任有限公司经理,灯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刘伟落网后,检举出又一起重大、轰动一时的“吕宗大强奸幼女案”。
吕宗大强奸多名幼女称“工作压力大”
吕宗大1980年参加工作便在辽阳市银河工业制板厂工作,1991年到工厂三产部门工作,1997年转为民营企业后开始做领导工作,2001年又参加了工厂的资产重组,并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当时吕宗大已拥有超过2000万元资产。
事业、家庭都不错的他当时因为生意往来常到沈阳,结识了37岁的湖南女子刘某某。刘某某得知吕财大气粗,便有意识地迎合他,请他帮助自己揽工程,吕宗大提出的条件是要求她为自己介绍女孩,刘某某竟答应下来。
范某等人采取欺骗、威胁、利诱等方式,又将7名十二三岁的女生挟持到辽阳提供给吕宗大。
2000年10月11日,沈阳市某中学的女学生李某中午放学没有按时回家吃饭。李父报警,沈阳民警当天下午赶到辽阳,将吕宗大和范某当场抓获。
时任副局长富龙收30万元压下吕宗大案
吕宗大在沈阳羁押期间,以2万元收买了看管他的协勤人员袁某,用袁的手机与外界联系,告诉朋友赶紧找人想办法将其弄出去。
吕宗大的铁哥们”—辽阳市农村信用社木鱼石营业部主任张弘,辽阳市工商局贸易分局原局长刘某和嘉鹏皮革责任有限公司经理刘伟,几人开始分工配合,多方疏通关系。
为救出吕宗大,刘伟给刑警支队长赵某35万元、送给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富龙30万元,送给侦控大队大队长申某10万元。2000年12月,吕宗大被取保候审。这一强奸幼女案也因此搁置了下来。
刘伟在“405”涉黑大案中落网,吕宗大也被供了出来。2002年,吕宗大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被抓,审讯中,牵出了其奸淫幼女的案件。2002年12月25日,吕宗大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致13岁女初中生怀孕 罪魁正是50岁富龙
警方通过层层深挖,发现了富龙等一批徇私枉法的警察。
经过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富龙利用职务之便,为吕宗大开脱强奸罪,收取贿赂30万元。
但关于富龙的剧情并没有轻松落幕。
2002年9月3日晚,鞍山市某中学念初一的女学生小静(化名)被送进了鞍山市某医院门诊部,父亲和叔叔赶到时,吃惊地发现13岁的小静已经怀孕5个多月,正在等待引产。母亲追问得知,强奸她的是一个叫“四哥”的人。
小静的父母向鞍山市公安局报了案,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侦查,同时提取小静血液及引产胎儿血液进行DNA检验。
民警调查发现一个叫李晓菊的年轻女子是让小静与“四哥”相识的介绍人。李晓菊交代,这个“四哥”正是当时已近50岁的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富龙。
而此时富龙正在监狱中服刑。辽宁省公安厅责成刑事技术部门进行DNA鉴定,结果证实致使小静怀孕的就是富龙。
被判无期徒刑
富龙,1953年2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大学文化。当过兵,转业后到辽阳市公安局当民警。1999年1月,富龙被提升为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据当年《辽宁法制报》的报道,富龙成为辽阳炙手可热的人物后,那些“黑道”大款纷纷向他围拢过来。
为使富龙成为“黑道”团伙在公安部门的“代理人”,一些“黑道”人物在生活上拉富龙下水。一天,“黑道”哥们对富龙说:“你也是年近半百的人了,也该玩几个女孩,找点乐子。”于是,富龙开始以“四哥”身份转入邻近辽阳的鞍山市作恶。
为富龙牵线的是一个混迹于社会的姓夏的人,他把“三陪女”李晓菊介绍给富龙。李晓菊随后开始为“四哥”寻找女孩,李晓菊从中分钱。而中学校园的女孩子成了她和他的猎物。
2004年12月2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
鞍山中法审理查明,富龙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之便,为辽阳市某企业原董事长吕宗大 (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收取贿赂30万元;还枉法办理一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富龙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又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数罪并罚。法院以受贿罪、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判处富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罚金2万元。
其他8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及罚金。
同案被告人、鞍山市无业女青年李晓菊帮助富龙奸淫幼女,又引诱幼女卖淫,法院以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李晓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无期徒刑判决后,富龙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悔过表现连获三次减刑
因罪犯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省高法于2009年7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沈阳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富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富龙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罪犯富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裁定如下:对罪犯富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目前,此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再无减刑,富龙出狱那年,应为74岁。
来源:重案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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