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家属报案,南京警方成立工作专班,并将相关线索提供给云南警方;
2020年8月3日,云南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020年10月28日,案件移交至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该案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以上是这个案件的部分时间线,从女孩遇害到现在5个多月了。就在昨天12月12日,由于洪某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精神疾病鉴定申请,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以案件又回到了侦查阶段。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案件之前是已经到达了检察院,在这一步的时候,检察机关要对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之后移交公诉科审查起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也就是说,关于洪某是否为精神病人,应当在1个月内确定。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洪某申请进行精神鉴定,按照《刑法》第十八条 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那么此时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次鉴定的结果如果确认洪某不具备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就无权逮捕,自然也不能进入检察院进行审查,所以检察院发回公安重新侦查,这样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这次鉴定并未得出洪某案发时具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将再次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如洪某未提出其他影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由,检察院审查结束后将移送至法院进行判决。
洪某律师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提出精神鉴定申请,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认为他这样的人凭什么能觉得自己有精神病,公安机关也不应该同意其申请。从已有的信息展现的情况来看,洪某身在南京与张某光、曹某青合谋,由张、曹二人前往云南勐海县在7月8日晚将被害人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在这里看来,洪某是处于一个指挥者的角色,如果认为这样一个人有精神病,从而律师提出精神鉴定申请是不是太过荒谬?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如果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律师能够辩护的角度也就围绕着年龄,自首立功坦白情节和精神病鉴定等几个角度。虽然表面上看上去洪某绝对不可能患有精神,但是结果没有出来谁也不能百分百确定,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是合法行为。
再回到提出精神鉴定的权利上来,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提出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代表可以利用这个权利去逃避法律责任。
很多的刑事案件都会以犯罪嫌疑人具有精神病作为辩护的理由,也有很多是被采信的。比较著名的有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这个案子中宝马车主鉴定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是一个“很好的”病名,但最后在一审中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可见,精神病并不是脱罪的法宝。
很多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来假装自己有精神障碍,但是假装精神障碍,没那么容易。首先,嫌疑人或其家属要向司法机关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通过后司法机关会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会至少委派3个人(都经过专业训练)一起做鉴定,然后鉴定人收集相关资料去跟被鉴定人聊天,资料收集范围十分的广泛,全部做假是不现实的,而且除非是精通精神病学的人,才可能装的难以辨别。然后根据相关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书。
但是鉴定意见只是无数证据中的一种,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不是说鉴定意见书说你有精神病你就一定有精神病,如果对方提出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很多人会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一份假的鉴定报告,以此逃脱罪责,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却是很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最高刑可以达到十年,对于鉴定人员来说这样的代价是很大的。
同时在我国对于犯罪的精神病人也不是毫无作为的将其释放,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