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产资质
夫妻俩勾兑上千瓶假“救命药”卖出
制售假药的宋某和王某系夫妻,案发前,老家四川乐至县的两人居住在成都市新都区。去年11月12日,两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乐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宋某和王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华美东街某房屋内,利用双黄连口服液、生理盐水勾兑的方式,生产某知名公司旗下品牌的人血白蛋白,后以每瓶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1260瓶,获利63000元。经鉴定,夫妻俩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7年下半年,在宋某、王某未提供批文、手续的情况下,没有药品包装印刷资质的高某在新都区某印刷厂内,为宋某夫妇印刷带有某品牌字样的人血白蛋白包装盒2000套,收取印刷费3000元。2018年10月30日、2019年3月11日,吕某在明知宋某生产假冒人血白蛋白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广汉某玻璃制瓶公司购买50毫升规格玻璃瓶5960支,以每支0.95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收取货款、运输费5960元。
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法院认为,宋某、王某利用双黄连口服液、生理盐水勾兑方式,生产人血白蛋白进行销售,吕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提供生产、销售假药用的玻璃瓶,高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印刷、提供生产假药的包装材料,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宋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吕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据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今年8月3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均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其中,宋某、王某夫妇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吕某和高某被判处缓刑,并分别处罚金1.3万元和6500元。此外,4人的违法所得也被追缴,并被收作案工具,吕某和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还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50元购进,最高卖至每瓶350元
售假者最高获刑10年
宋某、王某夫妇俩生产的假的人血白蛋白都以每瓶50元的价格卖给了乐至县的曾某,公诉机关也对曾某及另一名下家谭某另案提起了公诉。
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曾某明知宋某、王某无生产资质,仍以低价从宋某、王某处购买人血白蛋白,后以每盒(10瓶)1500元至28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在复印店修改并打印人血白蛋白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人血白蛋白成品检验报告书》。至案发时,曾某销售人血白蛋白94盒以上,销售金额24万余元,实际获取违法所得22万余元。
此外,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同是乐至的谭某明知曾某销售的人血白蛋白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人血白蛋白成品检验报告书》存在错误,且明显低于市价,仍以每瓶150元或200元的价格从曾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赚取差价。谭某对外销售的最高价格为每瓶350元,他还两次帮助曾某将货值16.8万元的人血白蛋白从资阳市乐至县运输到安岳县销售给瞿某。加上两次的运费2200元,谭某共获取违法所得1.35万元。
经鉴定,曾某、谭某销售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此外,乐至县公安局还依法扣押了曾某的人血白蛋白358瓶等物品。
法院认为,曾某明知宋某、王某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没有生产资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系假药,仍低价购买并高价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谭某明知曾某销售的人血白蛋白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存在错误,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假药,仍帮助其运送赚取运费,自己购买并出售赚取差价,其行为也构成销售假药罪。两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系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注射剂药品,曾某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谭某帮助销售金额16.8万元,自己销售金额1.5万余元,系情节严重。
为此,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今年11月5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2年,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和6万元。此外,两人的违法所得被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