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王向东状告当地区政府、区国土部门、镇政府违法强拆的诉请,称其主张当地政府实施了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的证据不充分。据该份裁定书记载,廊坊市广阳区政府答辩时还提出,王向东未能“自证”其对被拆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王向东的妻子尹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随后报了案,请求警方查明,他们家房屋是谁拆除的,但立案至今一个多月,警方仍未给出最终结论。12月8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回复红星新闻称,此案正在调查中。
▲南尖塔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
村民在新“宅基地”盖房
入住后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王向东是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民。其妻尹女士拿出村里给开的《证明》介绍说,2004年,因与周边邻居经常发生矛盾,且儿子已接近成年,经翟各庄村委会同意,在村北口给他们家划拨一处宅基地,供老两口和儿子使用。
▲翟各庄村委会给王向东家出具《证明》,在村北口给划拨一处“宅基地”
彼时,赵长久系村委主任。他在电话中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村里确实给开了上述《证明》。“他们家跟多个邻居不和,经常打架,村里怕出事,当时是这样考虑的。”
王向东夫妇回忆,他们在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过户款后,在新的“宅基地”盖了房。入住两年后,廊坊市政府将其新“宅基地”所在地块进行公开出让,其中涉及包括他们在内的居民39户。
一份盖有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三部门(以下简称“三政府部门”)公章,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的《翟各庄村2006—7号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显示,2003年经省政府冀政转征函
2003
1354号批准转用、征收的南尖塔镇翟各庄村220.08亩土地,于2006年公开出让(2006-7号地块),该宗地范围内有拆迁户约39户(以实际签定协议户数为准),2007年已经拆除搬迁18户,剩余21户尚未拆除。
▲历时十多年的拆迁,三政府部门在2018年拿出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上述《实施方案》称,因该地块上房屋拆迁历时长达10余年之久、经手人大多不在现岗位,期间制定了多个拆迁方案,但都没明确补偿安置细则,无法具体落实。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实施方案》描述,在已拆除的18户工作期间,廊坊市万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了丈量、入户洽谈、拆除房屋、清理地上物、垫付了被拆迁户部分费用……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由万丰公司继续履行丈量面积、入户洽谈、签定协议、拆除房屋、清理地上物工作。
尹女士说,一个月后,万丰公司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告》,要求包括他们家在内的、地块内原有的39户人,10日内到该公司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逾期办理的后果自负。
王向东的儿子王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上述《公告》张贴后,拆迁负责人曾与他们家沟通过补偿回迁房之事,但考虑其“宅基地”划拨时面积相当于两个,拆迁方未同意给予相应的补偿,且没有任何书面保证,他们就没有同意。此后,拆迁方再无与他们家协商过。
尹女士提供的一份“2006年调查”的《翟各庄村西建房情况统计表》显示,王向东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比多数住户大了约一倍。
房屋被强拆时报警
后告警方不作为败诉
王向东回忆称,2019年7月16日早上,他家房屋被一群人设卡封堵,称内部正在施工,为保证安全暂时禁止进入,期间只让政府工作人员进出。
▲王向东曾担心房屋被强拆,向当地警方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警方给出《答复》
“我们不能正常回家,我老婆就报警求助,儿子随后到高处查看、拍摄房屋情况,发现房屋正在被拆除,我老婆随又打报警电话求助,派出所民警回复说,拆除属政府行为,让找政府解决。”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作出的(2019)冀1003行初14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王猛随后起诉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王猛诉称,南尖塔镇政府、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广阳区政府在没有任何手续、任何授权、任何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组织人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他们家拨打110报警,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被告简单回复已在现场,拆除行为是政府的统一行动,让找政府询问。他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请求确认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对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辩称,2019年7月16日7时48分,尹女士报警称有人强拆她的房子。南尖塔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在现场发现广阳区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工作人员正在对其他人的房屋实施拆除,未对尹女士家房屋拆除,其所报警情不存在,民警依法撤回,案件做其他处理。此后,原告再未就房屋被拆一事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或控告。
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称,原告诉状中明确房屋是被政府拆除的,说明其知道该行为是政府行政行为,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非要求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被告履行查处职责。故被告不存在不作为。
广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接到原告母亲尹女士报警后,及时出警,得知原告所报警的拆除系政府行为后,告知了原告相关情况,并将案件做其他处理,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驳回其诉求。
▲广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父亲起诉三部门违法“强拆”
因证据不足被高院驳回
拿到上述判决后,王向东和儿子分别将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政府、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廊坊市广阳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该三政府部门拆除行为违法。
王向东向法院递交的一份落款为上述三政府部门的《通告》显示:
根据廊坊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17年5月,广阳区政府将2006-7号西区地块列入全市房地产开发遗留征收难问题,由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南尖塔镇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方制定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并共同委托万丰公司负责洽谈、补偿、拆除工作。《通告》称:“限你方于2019年4月26日前自行拆除,并到万丰公司签订协议,仍可按原政策实施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三政府部门曾发《通告》,逾期不自拆,政府将组织强拆
不过,据廊坊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记载,在王向东起诉案件中,被告南尖塔镇政府辩称,其没有组织、实施过对原告所述房屋的强拆。原告所诉其房屋被强拆之事,被告此前一点不知情,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另外两被告同样辩称,其没有实施“强拆”涉案房产,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向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三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裁定驳回王向东的诉求。
此后,王向东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政府部门实施了“强拆”。但他提交的三政府部门于2019年4月23日所作的上述《通告》,明确要求他们家在当月26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另外,他提交的强拆现场视频及照片等,也能证明有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在场。
二审中,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称,涉案地块在2006年就已经出让,出让时地上仍有房屋,不是净地出让,在出让方案中就明确了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拆除地上房屋。该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未参与拆除工作。
广阳区政府答辩时还提到,王向东未能提供对其主张的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同时其主张的宅基地面积不符合该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最终,河北省高院认定,王向东主张的政府实施拆除行为证据不充分,裁定驳回其上诉。
▲河北省高院终审裁定称,王向东主张的政府实施拆除行为证据不充分
儿子起诉三部门“强拆”
因无证据证明房屋系其所有被驳回
在王猛起诉三政府部门案件中,南尖塔镇政府还提到,王猛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拆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否则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厉害关系,无权作为原告起诉。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猛诉称被告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但未提供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故驳回起诉。
随后,王猛同样上诉至河北省高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王猛上诉称,他在自家建造房屋实际居住十几年系既存事实。因征地拆迁历经十几年,当地村民难以顺利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这并非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一审裁定他无证据证明房屋合法所有,属明显错误。
王猛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提到,翟各庄村因历史遗留问题,多数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这属普通村民无法左右的事实,政府部门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应让百姓买单。农村宅基地划分初始步骤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王猛对案涉门牌号为707号的房屋及土地长期占有使用是村民自治所决定的,他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据河北省高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记载,广阳区政府二审仍认为,王猛不是该房屋合法权利人,对其拆除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河北省高院二审裁定中论述时提到,王猛为证实被强拆的房屋系其所有,提供了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村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两份证明。
除2004年8月26日出具《证明》同意在村北口给他们家划拨一处宅基地外,翟各庄村村委会还在2012年3月28日向南尖塔镇派出所出具材料,称王猛已结婚有住房,与父母分家单过,便于生活,要求另立户主。经村同意,门牌号为“707号”(记者备注,王猛父母门牌号为“706号”),望见信后给予办理手续。
▲翟各庄村委会曾为王猛出具材料:同意其分家单过
不过,河北省高院审理认为,翟各庄村村委会2004年8月26日证明内容,是村委会同意向该村村民王向东划拨宅基一处;2012年3月28日的证明,是村委会向南尖塔镇派出所出具同意王猛分家单过的证明。上述两份证明均没有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同意向王猛划拨宅基的内容。
最后,河北省高院认定,王猛仅提供两份村委会证明,未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争议地及房屋系其所有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其所有的宅基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因此,一审驳回王猛的起诉并无不妥。
为何陷入无法证明
“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自己所有?
如今,王向东家房屋原址上,正盖起高楼。而王家父子打了两年官司,仍没能确认其遭遇政府部门强拆,甚至还陷入“无法证明”对被拆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困境。
据悉,2002年出台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申请我们交了,宅基地也划了,钱也交了,剩下的是村委会该做的事,做没做我们不知道。”尹女士说。
时任村委主任赵长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村委会同意包括王向东家在内的多位村民宅基地申请后,也向镇里土地部门上报了,但因面临村庄改造拆迁,上面就不批了。“这种情况下,村民能盖房吗?”记者追问。“这不,人家占地钱也交给村里了。接水接电都得经过村委会。村民等着用房,能调节个地方,盖就盖了。”
一位资深拆迁律师告诉记者,这类情况在农村比较普遍。村民提交了相关材料,但一些原因导致其房屋常年办不了宅基地证或建房证。村民获得村委会划定的宅基地,一定意义上讲,虽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还是应尊重农村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处理村民的相关权益。
▲被强拆前的王向东家房屋
尹女士提到,既然法院认定他们提供的拆除录像、报警录音以及广阳法院的判决(备注:起诉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案)不足以证明三个政府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那到底是谁拆了他们的房子?为此,今年10月,她向当地警方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对此进行调查。
“立案调查了,至今没有结果。”尹女士拿出南尖塔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说。随后,她翻出一段手机通话录音介绍,自己与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沟通时,办案民警曾明确告诉她,就是政府拆的。
在这份录音中,尹女士询问调查结果,对方回答说,“查的没啥结果。查不了,政府拆的,我查什么呀?你们去法院诉吧。”尹女士接着说,“政府拆的,可他们也不承认呀。”对方再次回应,“就是政府拆的,我们都去了现场,看着是政府的人。”
12月3日,记者联系办理此案的南尖塔派出所警察杨某进行核实,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联系了负责拆除的万丰公司老板叶某,对方证实,王向东家房屋确系政府拆的。
12月8日,记者先后联系走访了南尖塔派出所、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阳分局、南尖塔镇政府等部门。
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向东家房屋被谁拆除一案,警方正在调查中。对于上述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未作回应。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阳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拆迁安置补偿的39户里有王向东家,“当年的政策是选征地后补偿。地是我们征的,但房子不是我们拆的。征地以后,咱的补偿方案也有,他们一直不同意,就拖到现在也没谈好。咱满足不了他们的诉求。”
廊坊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在2014年出具的《关于翟各庄拆迁遗留问题回迁安置方案的请示》描述,依据市政府对2007年市拆迁办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签订的《关于翟各庄2006-7号拍卖地块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为翟各庄2006-7号拍卖土地涉拆的39户建设回迁房20533.33平方米。
▲廊坊市曾为涉拆39户备出2万平方米回迁房
对于这2万多平的回迁房安置使用情况,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阳分局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房子在市局储备着,这个我们不清楚。”
随后,记者来到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土地储备中心高姓负责人介绍,他们当时是替市政府买房,只负责资金走账,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上述房屋的安置分配使用情况,对此,该部门也不掌握情况。
截止发稿前,记者未收到南尖塔镇主要领导就王向东家房屋被拆除之事的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河北廊坊报道